435-保險專業基礎
一、考試性質
《保險專業基礎》是2021年保險碩士(MF)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的科目之一。《保險專業基礎》考試要力求反映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的特點,科學、公平、準確、規范地測評考生的基本素質和綜合能力,選拔具有發展潛力的優秀人才入學,為國家培養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具有較強分析與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復合型的保險專業人才。
二、考試要求
測試考生對保險學基礎理論、基本知識的掌握和運用水平及能力。
三、考試內容
(一) 風險、風險管理與保險
風險及其特征;風險的分類;風險管理;可保風險及其條件。
(二) 保險的性質與功能
保險的性質;保險的功能;保險的作用;商業保險的構成要素;保險商品交換的特點;商業保險與類似制度的比較;保險公司的功能。
(三)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特性;保險合同的要素;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
(四)保險的基本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代位追償原則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五) 保險的分類
保險分類的方法;保險分類的標準; 保險業務的種類。
(六) 財產損失保險
財產損失保險的運行;火災保險的特征;運輸保險的特征;農業保險的特征。
(七) 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的分類;責任保險的特征;責任保險的承保與賠償。
(八) 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的分類;人壽保險的特征及類型;年金保險的分類;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團體保險及其特點。
(九)再保險
再保險概述;比例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
(十)保險經營導論
保險經營的特征;保險經營的特殊原則;保險經營環節。
(十一)保險基金及其運用
保險基金的性質與特征;保險基金的來源與構成;保險基金的運用。
(十二) 保險市場結構與運作
保險市場概述;保險市場的供給與需求。
(十三)保險市場營銷
保險市場營銷的特點;保險市場營銷策略;保險市場營銷的渠道種類及利弊。
(十四) 保險經營風險及其防范
保險經營風險的特征;保險經營風險的類型;保險經營風險的防范。
(十五)保險監管
保險監管目標;保險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方式;糾正與處罰措施;保險監管的內容。
四、考試方式與分值
本科目滿分150分,由培養單位自行命題,全國統一考試。
五、參考書目
魏華林、 林寶清主編,《保險學》(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
原文標題:2021年吉林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自命題科目考試大綱
原文鏈接:http://yzb.jlufe.edu.cn/info/1009/12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