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開展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試點工作的意見》,建立了學位授權點“總量不變,有上有下”的動態調整制度,并于2014年啟動了試點工作。2015年,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印發了《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決定自2016年起,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的范圍擴大到全國。經過6年的實施,各單位累計撤銷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1600余個,增列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1000余個,對引導學位授予單位主動優化學科專業結構、提升研究生教育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學位工作改革力度不斷加大,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工作全面鋪開,與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形成了全面推進改革的局面。2020年7月,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召開。為貫徹落實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與各項工作之間的協調銜接,完善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工作,深入推進學科專業結構調整,建設高質量研究生教育體系,在征求意見基礎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36次會議上審議通過。
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考慮到學位授權自主審核高校可每年通過自主審核工作撤銷、增列學位授權點,與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工作有所重合,為統一管理并進一步推動學位授權自主審核高校實現內涵式、高質量發展,修訂后的《辦法》規定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增列、撤銷學位授權點全部納入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工作,不再參加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工作。
二是考慮到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對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進行了修訂,為加強與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工作的銜接,修訂后的《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在合格評估過程中的學位授權點參加動態調整的范圍,引導學位授予單位強化責任擔當,堅持質量導向,優化本單位學位授權點結構。
三是因工程專業學位類別已調整為電子信息等8個專業學位類別,不再按照工程碩士領域進行授權,修訂后的《辦法》對工程碩士、博士授權領域的表述進行了調整。
四是修訂后的《辦法》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機制進行了完善,如撤銷一級學科學位授權點后,在其下自設二級學科點的處理辦法,以及因學風問題撤銷的學位授權點不參加動態調整工作,等等。
下一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將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認真實施好修訂后的《辦法》,推動各省、各學位授予單位強化質量意識,瞄準科技前沿和關鍵領域,不斷調整學科專業結構,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撐。
《辦法》全文內容
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辦法
(2020年7月30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開展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試點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動態調整,系指各學位授予單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本單位學科發展規劃與實際,撤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學位授權點,并可增列現行學科目錄中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的其他學位授權點;各?。ㄗ灾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下稱“省級學位委員會”)在數量限額內組織本地區(系統)學位授予單位,統籌增列現行學科目錄中的一級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的學位授權點。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授權點,包括:
1. 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僅包含博士學位授予權,不包含同一學科的碩士學位授予權);
2. 碩士學位授權學科;
3. 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4. 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第四條 撤銷博士學位授權學科、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可按以下情況增列其他學位授權點:
1.撤銷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但所增列學科應已為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或為擬同時增列的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
(2)其他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
(3)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4)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2.撤銷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
(2)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3. 撤銷未獲得一級學科授權的授權二級學科,按以下情況處理:
(1)撤銷該一級學科下的全部博士學位授權二級學科,視同撤銷一個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可按本條第1項的規定增列其他學位授權點。
(2)撤銷該一級學科下的全部碩士學位授權二級學科,視同撤銷一個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可按本條第2項的規定增列其他學位授權點。
按本條規定撤銷后仍在本單位增列博士學位授權學科或碩士學位授權學科的,應為與撤銷授權點所屬學科不同的其他一級學科。
第五條 撤銷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可按以下情況增列其他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1. 撤銷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2)其他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2.撤銷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可增列其他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第六條 對于屬同一學科的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和碩士學位授權學科,不得單獨撤銷碩士學位授權學科保留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對于屬同一類別的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和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不得單獨撤銷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保留博士專業學位授權類別。
第七條 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博士學位授權點的調整,只能在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內和博士學位授予單位之間進行;對碩士學位授權點的調整,可在博士和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內,以及博士和碩士學位授予單位之間進行。
學位授予單位自主調整
第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自主調整學位授權點,指學位授予單位在本單位范圍內主動撤銷并可自主增列學位授權點。調整中擬增列學位授權點的數量不得超過主動撤銷學位授權點的數量,主動撤銷學位授權點后不同時增列學位授權點的,可在今后自主調整中增列。
學位授予單位可主動撤銷的學位授權點包括:
1. 在專項合格評估(含限期整改后復評)中被評為合格的學位授權點;
2. 在周期性合格評估(含限期整改后復評)中被評為合格的學位授權點;
3. 在周期性合格評估中自評不合格進行限期整改后尚未參加復評的學位授權點。
第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切實保證質量,制定本單位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實施細則,報省級學位委員會備案。擬增列的學位授權點,須符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正在執行的學位授權點申請基本條件。
學位授予單位須聘請同行專家根據學位授權點申請基本條件、省級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其他要求對擬增列的學位授權點進行評議。擬撤銷和增列的學位授權點,須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在本單位內進行不少于10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將主動撤銷和增列的學位授權點以及開展調整工作的有關情況報省級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學位授予單位調整工作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辦法進行審查。
省級學位委員會統籌調整
第十一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統籌調整學位授權點,包括:
1.制定學科發展規劃,指導本地區(系統)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制定支持政策,引導學位授予單位根據區域(行業)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撤銷和增列學位授權點。對學位授予單位擬增列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不相適應或學生就業困難的學位授權點,省級學位委員會可不同意其增列。
2.省級學位委員會可在本地區(系統)范圍內統籌組織增列學位授權點,增列學位授權點的數額來源如下:
(1)由學位授予單位主動撤銷并主動納入省級統籌的學位授權點;
(2)在周期性合格評估中處理意見為限期整改,經復評未達到合格,被作出撤銷處理的學位授權點;
(3)在周期性合格評估中抽評結果為不合格,被作出撤銷處理的學位授權點;
(4)在周期性合格評估中未確認參評被作出撤銷處理的學位授權點,以及在周期性合格評估中確認參評但未開展自我評估,被作出撤銷處理的學位授權點。
第十二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開展增列學位授權點工作,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1.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增列學位授權點,須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
2.省級學位委員會聘請同行專家,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正在執行的學位授權點申請基本條件和省級學位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對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增列的學位授權點進行評審。除軍隊系統外,參加評審的同行專家中,來自本地區(系統)以外的專家原則上不少于二分之一。
3.省級學位委員會對專家評審通過的申請增列學位授權點進行審議,并對審議通過的擬增列學位授權點進行不少于10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 省級學位委員會于每一年度規定時間,將本地區(系統)范圍內學位授予單位擬主動撤銷和自主增列的學位授權點以及省級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擬增列學位授權點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其 他
第十四條 按本辦法主動撤銷的學位授權點,5年內不得再次按本辦法增列為學位授權點,其在學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養并按有關要求完成學位授予。
第十五條 軍事學門類授權學科及軍事類專業學位授權類別需經軍隊學位委員會同意后,方可申請增列。
第十六條 學位授權自主審核單位不參加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工作,其學位授權點調整全部納入自主審核工作,不再納入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省級統籌。
第十七條 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如經動態調整撤銷,根據相關規定在其下自主設置的二級學科也相應撤銷。
第十八條 在專項合格評估(含限期整改后復評)中被評為不合格并撤銷的學位授權點,不再作為增列學位授權點的數額來源。
在周期性合格評估抽評階段,學位授予單位不得申請撤銷本次周期性合格評估范圍內的學位授權點。根據抽評結果做限期整改處理的學位授權點,在整改期間不參加學位授權點動態調整工作。
第十九條 根據學科專業調整等工作需要或因學風問題撤銷的學位授權點,不再作為增列學位授權點的數額來源。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2015年印發的《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辦法》(學位〔2015〕40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原文標題:速遞!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修訂印發《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授權類別動態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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